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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20-12-18 1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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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章总则

一、 为了适应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用人才队伍发 展需要,稳定和发展全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医疗卫 生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农牧民群众健康,根据《乡村医生从 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6号)和《青海省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卫农〔200416号)的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二、 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村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此类 资格仅适用于村卫生室从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 员。脱离村卫生室岗位,其获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无效,亦不得作为申请个体行医的依据。

三、 本办法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学 历、资历、考核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技 术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内容。

四、 农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分类为医(护)士、医(护) 师、主治医(主管护)师。

五、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青海省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表》。

(二) 县、州(地、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 中级职务上报州(地、市)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同)评审、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初级 职务报县(区)乡村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 会评审、同级人事部门审批。评委会由各地人事部门按照《青 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行评估和组建。

(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的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报 省人事厅、卫生厅备案。

六、 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个人写出任现职务以来 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述职报告,并由乡(镇)卫生院和县

(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逐级工作考核。着重考核实际工作能 力和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并写出考核意见,逐级审 核上报。

七、 提供岗位培训证书。

八、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医学院校毕业证书或乡村医生中 专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连续注册的《青 海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第二章申报条件

九、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 执行党的卫生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农牧民


健康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十、申报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和任 职年限要求:

-)医(护)士:

医学中专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1年以 上;初中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高中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 4年以上,并提供取得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二) 医(护)师:

医学本科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1年以 上;医学大专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2年以 上;中专毕业,任医(护)士职务5年以上;初中毕业在村医 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9年、高中毕业在村医 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7,并提供取得的《乡 村医生中专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三) 主治医主管护师:

医学本科毕业,任医(护)师4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 任医(护)师6.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任医(护)师职务7 年以上;初中毕业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 15年或任医(护)师职务10年以上;高中毕业在村医疗卫 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技术14年以上或任医(护)师职务9年以 上,并提供取得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十一、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每两年不少于30 天。

第三章评审条件

十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初、中级卫生技术职务,在学识 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一) 医(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预防、保健、计划 生育、健康教育、常见病的诊疗技术工作。

3. 经考核,能胜任本职职务工作;

4. 提交一份代表个人业务水平的总结报告;

5. 村委会(牧委会)、群众满意度评价报告。

(二) 医(护)师:

1. 熟悉本专业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预防、保健、常见病的诊疗技术工作和常用 专业技术问题。

3. 经考核,能胜任本职职务工作。

4. 提交一份代表个人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

5. 村委会(牧委会)、群众满意度评价报告。

(三) 主治医(主管护)师:

1. 熟悉本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 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2.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预防、 保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技术工作和本专业技术操作、能 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在农村有较高声誉。

4. 提交一份代表个人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和一份临床工作 经验总结;

5. 村委会(牧委会)、群众满意度评价报告。

第四章附则

十三、评审工作

本人填写《青海省乡村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 式二份。逐级推荐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十四、评审村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根 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基础理论、专业 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和本人申报的相应级别的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原则上不受原来各地自行评定的 专业技术相应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的限制。

十五、有严重误诊、致死、致伤、致残、职业道德败坏, 以行医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兜售假药,骗取钱财,贻误病情 者,从接受组织处理起两年内不能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根据《青海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两年 考核一次不合格人员,当年不能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六、经县(区)乡村卫生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


员会评审取得的医(护)士、医(护)师资格的由县(区)人 事部门办理《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州(地、 市)村卫生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中级 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州(地、市)人事部门办理《乡村卫生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可凭资格证书 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予注册。

十七、本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办法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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