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20-12-18 14:21:20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翻译系列副译审须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厚实的语言文化功底;具有区内的双语互译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 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语等7 个语种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 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2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5年以上。

二、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的翻译。

二、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

第七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15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1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良。

二、以笔译为主者,有译文15万字以上,定稿5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

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


 

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二、正式出版或经自治区级有关单位证明已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有较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2万字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前三条或第四条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以口译为主者,完成15次翻译任务以上,其中8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经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以笔译为主者,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定稿7万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4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核心刊物上)。

三、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7 万字以上。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


 

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第十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