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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专业 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20-12-18 1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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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指项目总工、副总监、副驻地;“主要技术骨干” 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 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监理组长、 监理试验室主任和授权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 程师。

2. 从事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 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 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2) 主持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管理中的应用, 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技术负责 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 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3) 作为抢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 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 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本条目中“主”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 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 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

3. 事试验检测、监控、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 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 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试验室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0项以 上一、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验收、勘察试验或专项检测工作, 且工程质量合格;

(3)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 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监控工作,且工程质量合 格;

(4)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且项目建设质量合格;

(5)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年以上 一类工程或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项目的监测工作,且项 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指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鉴字人、 报告批准人、中心试验室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 指: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从事检测、监控、监测工作的检 测人员。


6. 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运营养护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新改建及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或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至 少完成1项一类或2项二类或3项三类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是指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工 程部长和副部长、技术部长和副部长、安全部长和副部长、质 量监督部长和副部长、合同管理部长和副部长等专业技术部门 负责人。

“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指分管工程项目法人机 构的上级管理部门的履行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设计变更审核、 设计方案审查、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 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新改建 一类或5项新改建二类或7项新改建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或者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 技术骨干完成除新改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5项一类或7项二 类或10项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监督机构的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7. 事港航管理(含航道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建设、港 口监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航运等单位 管理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次以上 (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

(厅)级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II 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川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

(2) 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 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 技术骨干参与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 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3 )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 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等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 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 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 完成1项以上二类工程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 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 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并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 以上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作,且工程质量合 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4项以上一、 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单位(企业)或项目部 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注:以上1-7中的工程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工程项目分类 标准表》(附件12)执行。

8. 事机动车、筑养路机械、机车车辆运用与管理、技术 改造和检测维修,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 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 机动车(机车车辆)、大型筑养路机械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并已实施;

(2)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A级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站或1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 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或主 持完成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工艺的改进, 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类型 机动车整车,或5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 解决了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经检测,机动车整车或总成综合技 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达到车辆使用规范要求;

(4)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及以 上轨道交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主持 完成2项以上轨道交通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维修养护,性能 达到使用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制定过三台

(套)以上重点设备的维修方案并付之实施,经实践证明效果 良好,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 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筑养路机械设备易地转场的安装调试,经 验收设备运转正常(筑养路机械设备采购原值大于300万为大 型,100—30。万为中型,其余为小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 筑养路机械的技术改造、设备配置、生产调度和维修养护,未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类别 机车车辆的选型、购置方案的设计;或主持完成了 1项机车车 辆大修,或3项中修或5项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经验收达到部 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及以 上省级区域、或3项市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运输技术方案的设 计、论证或评估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及以 上大型(含大件、特种货物)运输组织设计、多种运输能力调 配和综合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

(9)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新


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 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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