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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4)

时间:2020-12-18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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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第八条  各院校要严格教学水平和质量考核,考核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内容:是否吸收了本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及进展;批改作业的质量和数量;指导实验实习及批改实验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考核授课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情况。

第九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十条  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三章  转评系列

第十二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且任副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二)普通本科院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纵向科研课题一项;且任副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15-25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尽量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如果学校教授人数不足时,可聘请外校教授或选用本校副教授人员,但学校评委会委员中,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应占2/3以上。每届评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教师本人根据其任职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并利用3-5个工作日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对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学校召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申请人的条件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著书、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评审中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科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应用效益和实际效果。评审结果上报省高评会前必须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三、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基层单位根据本人表现考察确定。具有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其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具有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用权范围和降低评审条件。凡按规定要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学科,应继续上报评审。由学校评审的人员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评审权使用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出席评委超过应到评委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育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开监督试行办法》执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省职改办批准。

第十七条  教育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陕人发〔2003〕83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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