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论文、考古简报、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专业研究专著(含报告、译著)、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已结项)。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全程参与完成1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3项考古发掘,并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或独立完成10幅测绘图或50件文物绘图、照片发表在出版物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调查、勘探报告和考古完工报告为准,考古绘图、照片以出版物中署名为准)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参与“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或引进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3项以上;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0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策划并组织实施7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6次以上。
(4)独立研发文创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30款以上;或独立研发文创产品或本领域、本行业全省性奖项(前三名)2次;或主持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主持开发3款以上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文物博物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到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课题项目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全国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政策法规、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4)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限定前2名)完成5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中不少于2项(以文物局批复为准)。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2名)完成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工程(以项目验收通过为准)。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2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6项或独立完成5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验收文件为据)。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为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涉案文物鉴定机构成员,鉴定文物并出具鉴定意见书5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理论文章、考古简报、报告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专业研究专著(含报告、译著)、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考古中国”重大项目1项,并完成项目验收(已结项)。
(4)主持完成主动性考古项目4项,并完成项目结项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考古项目入选“中国十大考古发现”。
(5)主持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6)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的文物展览参加“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3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3项;或引进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4项以上;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2项以上。
(3)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10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
(4)独立研发文创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50款以上;或独立研发文创产品或本领域、本行业全国性奖项(前三名)1次;或主持完成4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主持开发4款以上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正破格晋升条件
在文博领域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做出重大贡献,获得1项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
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领军人才、青海省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审条件优先推荐申报正。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在工作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技术难题,得到群众公认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的,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正。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制定1项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行业标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部委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副破格晋升条件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五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参加制定1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部委等颁布实施。
3.作为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全省统一的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第十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省部级、市(州)厅级、县(区、市)级及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别;“主持人”指排名。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学技术奖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其他单位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二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档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二)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不得申报。
(五)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不得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专利等。
(二)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成果证书。
(三)在各类电子期刊、内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五)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文化厅印发的《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文人字〔200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