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创造能力和业绩贡献,进一步激发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章 总 则
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来青投资创办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文博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文博事业单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外人员)。
第二条 文物博物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职称分设副和正。初级、中级、副和正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和学历资历要求、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业绩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热爱文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文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等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评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和我省及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参加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申请认定、晋升文博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从实际从事本专业时间计算。
第八条 认定条件
在文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中专学历(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二)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三)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四)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馆员。
(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在青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副研究馆员。
第九条 晋升条件
取得文物博物专业相应职称,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 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晋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馆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学历 ,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
(二)副研究馆员。取得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聘任馆员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聘任馆员满7年。
(三)研究馆员。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副研究馆员满7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内部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文物博物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
3.参与文物博物专业方案、报告编写1项及以上。
以上项目或报告已通过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专业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作为前十名,参与省级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课题研究1项以上。
(3)作为前十名,参与制(修)订省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内部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参与完成2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以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正式批复为准)。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防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一省文物局以项目验收通过为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市州文物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文物保护修复项目2项或独立完成1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省文物局验收文件为准,珍贵文物以青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备案的目录为准)。
(5)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独立完成全部或5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论文、发掘简报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内部刊物是指全国文博系统内经出版发行部门批准的内部交流刊物)
(2)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作为前十名,参与文物考古方面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已结项,以结项报告排名顺序为准)。
(4)全程参与完成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2项考古发掘,并同时参与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或独立完成3幅测绘图或30件文物绘图、照片发表在出版物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调查、勘探报告和考古完工报告为准,考古绘图、照片以出版物中署名为准)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参与“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1项;或参与引进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以上;或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7项以上。
(3)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4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独立讲解50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3次以上。 (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4.参与文创研发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30款以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和);或参与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参与开发3款以上(含3款)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任职资格后,同时符合下例条件2项以上: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前五名主要人员,主持或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
(3)作为前五名主要人员,主持或参与制(修)订文物博物馆领域省级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限定前3名)完成3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中不少于1项(以文物局批复为准),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2项。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1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省文物局验收通过为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市(州)文物行政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4项或独立完成3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省文物局验收文件为准,珍贵文物以青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备案的目录为准)。
(5)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帐、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独立完成全部或8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6)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为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涉案文物鉴定机构成员,鉴定文物并出具鉴定意见书3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