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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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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6.主持统计数据处理、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或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大数据、微观数据项目,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附需求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17.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十三条  正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深厚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和我省统计政策,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统计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统计领域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统计师业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参与完成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与制定2项全省或市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采纳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2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应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2项、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

7.以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专业教材1部(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专业教材2部(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独著或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8.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2项;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0.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等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12.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申请取得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在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相关行业内广泛使用,并明显提高行业统计效率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依据

15.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统计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提前2年申报正统计师;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正统计师。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正统计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项目范围,指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公开发行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更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内刊、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统字〔2004151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统计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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