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青海省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和全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实际情况,制定《青海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章 总则
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系列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职称分设副和正。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统计师、正统计师。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统计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统计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统计师。正统计师通过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统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统计工作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申报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统计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统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正统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且受聘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且受聘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相应业绩成果条件申报高一层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学时要求,按照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3年内不得申报,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能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州)、厅(局)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4.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指导统计师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获得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全省或市(州)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1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采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1项、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7.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统计先进工作者(个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获奖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大型统计资料汇编,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为据)。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中等程度的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独著或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9.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2项。
10.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1.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5.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