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1:39:5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7.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省(部)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经济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附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十二条  正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系统掌握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具有推动行业或专业发展的远见卓识和独到看法、观点,取得前瞻性研究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发挥了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是全省经济领域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经济师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成绩显著。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累积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6.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6.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主持1项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提出资产重组、投融资方案,得到市(州)或厅(局)直管部门审批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和方案)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2项省(部)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设计、技术改造方案、可行性评估方案,得到成功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附实施文件和方案)。

4.主持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8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5.作为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4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化带来的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年均达150万元以上(附单位专利原件和相关销售凭证)。

6.参与(排名前五)制定1项省(部)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2项行业规划;或主持制定市(州)、厅(局)级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实施文件)。

7.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8.作为完成人,撰写经济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9.以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2部(每部2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独著或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

10.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中国或商标,或2个以上青海省产品或青海省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1.全国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在50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联或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2.完成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3.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等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省(部)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7.作为主持人,完成10项省(部)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有效降低财政资金支出,被省(部)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经济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经济师,可提前2年申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

4.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可提前1年申报。

5.作为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可提前1年申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项目范围,指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十九条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7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须附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二十二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更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6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