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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1:39:1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科学、客观评价经济专业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制定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职称分设副和正。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经济师、正经济师。

我省按照规定设置、调整、取消、增设、整合经济系列专业类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从2020年起,经济系列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类别。

我省经济系列(金融专业)、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专业领域,应执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经济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经济师。正经济师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经济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按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经济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考评结合后,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经济师

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上述条件申报高一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熟悉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所从事专业领域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地区、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具备设计实施经济管理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合规高质量开展。具有指导经济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参与1项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提出的资产重组、投融资、可行性评估方案,得到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或作为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4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化带来的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年均达100万元以上(附单位专利原件和相关销售凭证)。

5.参与制定市(州)、厅(局)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7.作为完成人,撰写经济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独著或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9.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青海产品或青海省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0.青海省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入围青海企业50强榜单或青海民营企业50强榜单,或在5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1.获得1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3.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作为主持人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项目审查意见或批复)。

16.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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