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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1:37:53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科学、客观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金融经济专业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和我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金融经济发展实际,制定《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章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职称分设副、正。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金融)、经济师(金融)、经济师(金融)、正经济师(金融)。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的有关规定,经济师(金融)采取考评结合、先考后评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经济师(金融专业)资格考试要求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经济师(金融)。正经济师(金融)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其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金融经济专业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按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申请认定、晋升金融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金融经济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经济师金融)

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经济师金融)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失职、渎职、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经济师(金融)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把握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金融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经济管理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组织协调和研究能力,能够解决金融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工作经验丰富,能够开展金融经济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能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具备设计或组织实施金融经济管理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经济师开展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管理创新等项目,或县级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贫、数字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项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厅(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完成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以上或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及规划文本)

4.作为完成人参与撰写金融相关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或采纳佐证材料)

5.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独著或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6.青海省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其它相应的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获得1项以上与金融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经济金融相关的市(州)、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成果证书或水平评价意见书)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金融经济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附相关佐证材料)

10.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监督管理期间,所在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获得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AA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关奖项、表彰;或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或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担保代偿率等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优于省内同业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重大经济损失。(附证书或报告、会计报表,以监管部门统计为准)

11.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者组织专题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1项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发布实施。(附发文文单、批准文件或实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金融经济相关咨询、论证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或主持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以上单位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批复)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十二条 正经济师(金融)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管理理论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能够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具有推动行业或专业发展的独到见解、观点,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金融经济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研判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深入开展金融经济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金融管理理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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