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3项本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产业化生产、重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的实施,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奖的额定人员;
②主持完成2项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1项省(部)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环境信息规划、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的编制,并发布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环境监测类工程师应具备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具备16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作为环境监测主要承担者参加4项、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中国专利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编制完成本级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3年以上、或主持完成5项较为复杂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③参与完成1项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地(厅)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4.环境评价及技术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3项技术较为复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竣工环境验收报告的编制;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或至少掌握1个行业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并主持10项技术较为复杂的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工作,并由相关部门评审通过;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环境信息规划、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的编制,或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方案与报告编制,或环境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中国专利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2项国际环境合作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等管理工作;
③主持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的有关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重大工程的实施,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维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并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或主持完成2项专项监测任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处理处置工作,并获得过省(部)级表彰;或主持编制的3次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并完成3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3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6项其它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作为相应管理的依据。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或2项三等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5名,或银奖前3名,或2项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主持完成3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同行专家公认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第1名)且实现成果转化,获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2项地方、团体标准、导则、规范、规程、技术条例、技术政策等,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
(4)主持完成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地(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3.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论文、专业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②在核心期刊或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③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更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是指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及省(部)级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数量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年限“以上”指满年限。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