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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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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7名)撰写全国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

2.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3.主持(前2名)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获发明专利(前2名)1件;或作为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3件。上述专利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且至少1 件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累计代理专利申请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以政府部门统计数字为据)。

6.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前2名),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6项以上(以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计划为据)。

7.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合作完成出版专著或译著的,本人在一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著作不作为个人成果)。

8.作为作者、执笔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9.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以上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撰写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参与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完成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第三十三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受到县级科技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课题。

(二)参与选定科技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四)参与技术咨询工作,形成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五)能够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大专以上毕业,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

(二)业绩成果方面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前3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专利、著作权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关)

2.获得市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奖1项。

3.参与制定省行业技术标准1项。

4.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1份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6.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辅助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有相关证明)。

7.主持完成1次或参与完成3次以上省级重大科技题材、重大科技活动、重大科技典型报道(以网站播发为依据)。

8.完成(前2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涉及投融资、技术合作、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咨询服务工作2项以上,并被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纳或认可(以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和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据)。

9.以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作为骨干,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11.具有执业专利代理人资格。

12.专业成绩突出,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年度考核2次以上。

13.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4.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企业基层工作经历即可。

(三)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四)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

第四十五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专利、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70号)、《关于印发<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甘科人〔201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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