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才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分别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研究实习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研究实习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科技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自然科学研究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能够取得关键技术成果,主持科技推广项目并取得突出效益;能够有效服务宏观决策或开展原创性咨询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或广泛引用,或撰写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影响力或发表的研究论文产生较大学术影响。
(三)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技术标准。
(四)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五)是本领域全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副研究员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撰写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正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写全国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编制人撰写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2.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采纳或获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3.获国际专利(前3名)1件;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2件;或作为发明人,获发明专利1件,并获实用新型专利2件。上述专利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件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4.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累计代理专利申请5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200件以上,授权80件以上(以政府部门统计数字为据)。
5.代理的专利纠纷案件10件以上,为企业或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据)。
6.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完成人,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10项以上(以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计划为据)。
7.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合作完成出版专著或译著的,本人在1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8.作为作者、执笔人,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 )、EI (工程索引 )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9.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获市厅级表彰2次。
11.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3名以上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能够提出较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学地解决其中的理论问题;能够有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推广科技成果;能够开展较高水平政策理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三)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四)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五)是本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