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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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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3.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三等以上1次。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并获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4.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5.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4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8万字以上。

6.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7.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取得前3名1次,或获三等奖2次或取得前5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2次或取得前2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比赛裁判长1次。

8.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学校教学评估或校级教学奖励1次。

10.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并获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班主任、班集体、辅导员、指导教师1次。

11.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三等以上1次,或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省级上述奖项二等以上1次。

2.获部委授予的全国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2.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或获二等奖2次或取得前3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3.作为前5名获市厅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二等以上1次。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

6.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3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12万字以上。

7.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第五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了解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熟练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任助理讲师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一)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教学评估结果良好。

(三)担任班主任、学生实习指导工作1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良好。

(四)本人或者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竞赛1次,或参加校级本专业竞赛并获校级表彰1次。

(五)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1次。

(六)获年度考核1次。

(七)本人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八)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产品标准、规程规范等项目1项。

(九)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三等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以上1次。

2.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取得前3名1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市州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县(市、区)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

3.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4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8万字以上。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三等以上1次,或获县(市、区)级上述奖项二等以上1次。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市厅级奖励1项,或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4.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5.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6.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以上奖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取得前3名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市州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县(市、区)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

7.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2年以上,并获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班主任、班集体、辅导员、指导教师1次或获校级上述表彰2次。

8.获年度考核2次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的,可视同一项主持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明确的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以上”、“以下”均含有本级别。

第四十五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达到1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六条  音乐教师被省电视台、电台播放的作品,美术教师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作品,2件可视为1篇省级学术论文。音乐教师被电视台、电台播放的作品须有播放凭据。

第四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 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总局网站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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