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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1:06:2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则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等职业学校及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员:

(一)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二)专门从事职业教育研究、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讲师、讲师和讲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正讲师对应一至四级,讲师对应五至七级,讲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只设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十一至十二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五条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参照执行)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能力突出,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评估结果。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能熟练组织指导教学实习、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实习、实训教学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讲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第十六条  帮扶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应有累计一年以上企业(基层)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工作、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级上述奖项二等以上1次。

2.获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或获部委授予的全国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具备本条第(二)款中除第6、第11项外的业绩成果1条以上。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

4.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5.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立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3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12万字以上。

6.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7.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以上奖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或获二等奖2次或取得前3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校级教育教学表彰3次以上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1.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2.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正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5名获上述奖项二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上述奖项三等奖1次。

2.作为前3名获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二等以上1次,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省级上述奖项二等以上1次。

3.获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或获部委授予的全国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具备本条第(二)款中除第2项外的业绩成果1条以上。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省级上述奖项二等以上1次。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1次,且获年度考核3次。

3.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教育、人社、卫生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三等奖2次。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

5.作为第1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2项, 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四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比较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是学校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能力强,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评估结果。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能熟练组织指导教学实习、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讲师满5年。

(二)大专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撰稿人,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七条  帮扶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应有累计一年以上企业(基层)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工作、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中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育教学、财经、理工、农林、社科、卫生、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科研教学成果奖项二等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1次或二等2次。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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