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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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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统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强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参加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统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统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列入省计划教材中撰写8万字以上。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统计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2.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普查项目1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市州(单位)普查项目2项(以实施文件为依据)。

    3.主持(前2名)制订省级普(调)查、市州级普(调)查方案,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省统计局或市(州)委市(州)政府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个人在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5.主持(前2名)出版省级统计资料汇报、甘肃发展年鉴、甘肃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3本以上;或市州(厅局)级统计资料汇报、统计类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4本以上;或县区级(单位)统计资料汇报、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5本以上。

    6.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等次。

    7.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8.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以上。

    9.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11.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书实名举荐。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涉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业绩条件的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1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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