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新增设正职称,取消员级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4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统计师、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统计师对应一至四级,统计师对应五至七级,统计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统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统计师和统计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统计师、助理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统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正统计师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统计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统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统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广博、坚实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统计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统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完成部委局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 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采纳;或获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2.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1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普查项目2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市州(单位)普查项目3项(以实施文件为依据)。
3.主持(前2名)制订省级普(调)查、市州级普(调)查方案,并2次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5.主持(前2名)出版省级统计资料汇编、甘肃发展年鉴、甘肃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5本以上;或市州(厅局)级统计资料汇编、统计类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6本以上;或县区级(单位)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7本以上。
6.获市厅级表彰2次。
7.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以上。
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9.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被列入部委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部委局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1.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