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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1: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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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科研设计和分析研究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以相关证明文件为据)。

2.独立或作为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3.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权威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4.独立或作为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编著1部;合作完成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等次。

7.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在基础理论或应用对策方面有科研工作经历,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社科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社科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或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本人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中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1篇以上。

3.独立或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论文2篇。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以上等次。

5.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6.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实名推荐。

7.作为前2名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县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相关证明文件为据)。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企业、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六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七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条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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