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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1:01:32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  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本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实验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实验师)对应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对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和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趋势,研究方向稳定,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取得业内认可的研究成果,科研工作业绩卓著,创新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科研工作能力强,任副研究员以来主持完成或承担(前3名)、或正在主持或承担(前3名)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人才专项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部委行业专项课题负责人,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和试验站站长、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项目或课题完成或进展良好。具有指导、培养副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任副研究员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以第1作者在1区或2区的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检索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1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村基点或一年以上帮扶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本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研究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本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副研究员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中的1项。

    1.。获科学技术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

    2.全国性。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2名)2次。

    3.省级。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3名)1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2名)1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2次;或获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第1、2名)1次;或获甘肃省专利奖二等奖(第1名)1次。

    4.其它。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 5名)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 4、5名)1次、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 或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 4名)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3、4名)1次、并获省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

    5.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第1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成果(单项)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新增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附税务单据、交款收据及相关技术合同等)。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每破一项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中的1项 、并达到第(二)款1项。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科学技术二等奖(第6名)1次。

    2.全国性。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并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并获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

    3.省级。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3名)1次,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2名)1次,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1次。

   (二)本人作为第1作者在1区或2区的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检索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并作为第1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四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和国内外研究学科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取得一定的专业研究成果,具有创新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较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科研工作能力强,任助理研究员以来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或作为子专题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和试验站主要成员;主持省自然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及院列创新项目和各类人才资助项目。能够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项目或课题完成或进展良好。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刊物、正式出版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1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在1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12万字(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村基点或一年以上帮扶工作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本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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