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7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3名)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2. 主持(前3名)完成2个以上区域性规划项目;或完成1个以上行业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得到运用。
3. 主持(前3名)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4个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主要文件的编制;或完成10个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交工使用。
4. 主持(前3名)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项目的施工或建设管理、监理;或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附属项目的施工或建设管理、监理;或完成2项大型项目或3项中型项目的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5.主持(前3名)完成1个省级或2个市级物流中心、集散中心、分拨中心规划建设,或完成4个县级分拨中心建设规划;或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 主持(前3名)完成1个以上省级以上或2个以上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7.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取得1项以上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省级主管部门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3.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本行业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三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相关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作为技术骨干主持的项目获省级奖项1项。
3.参与1个以上全国性或2个以上区域性规划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参与1个以上省级以上或2个以上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市州级奖励1项。
3.参与1个以上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或参与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参与3个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查意见。
5.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与1个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7.参与1个以上大中型工程的施工或建设管理、监理、3个以上项目试验检测、4个以上项目监督,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9.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
10.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交通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四条 打通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原则上可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十五条 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二)实例材料: 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等。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或较大经济效益,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上。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五)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时,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第四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内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8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