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或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在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环境工程专业高质量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工艺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5项至少1项: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1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环境工程专业的专项调查及调查结果分析报告编制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5.主持(前3名)完成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或主持(前3名)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6.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7.年度考核获得2次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1次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实名举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了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2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2.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4人以上连续就业2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2年的。
14.在乡村工作1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
15.作为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开展本专业技术培训2次(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6.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工程师。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或县(区、市)属单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工程师;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工作的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至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六条 申报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所在单位主专业不是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需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更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它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第四十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人才,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参考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