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
(二)甘南、临夏州属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八至十级,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评价。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基层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环境工程专业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环境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县级以上环境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四)主持县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环境工程专业高质量的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工艺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工程师,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5项至少1项:
1.获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1项。
2.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环境工程专业的专项调查及调查结果分析报告编制项目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5.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或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2项,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6.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7.年度考核获得3次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以上同行正(不含小范围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2.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4.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
15.在县级以上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16.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7.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8.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工程师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