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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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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咨询服务、会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会计师或与其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会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统计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考取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参考其他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获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它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负责完成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2.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直厅局或市州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会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3.本人执笔起草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或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执行或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课题负责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咨政报告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鉴定验收,以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获得3次等次。

7.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8.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实名举荐。

11.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受聘担任省委政策研究室智库专家或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涉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业绩条件的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 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 项发明专利(前2 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正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职〔2016〕13号)和《甘肃省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人职〔20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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