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 则
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会计师、会计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会计师对应一至四级,会计师对应五至七级。正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会计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会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正会计师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会计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列入失信 “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在全省会计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能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具有广博、坚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财务会计分析、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能及时掌握会计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财务研究和管理能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开拓会计专业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是全省会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会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21号)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帮扶基层经历。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获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它业绩。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并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2.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资政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或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3个市厅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3个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的拟定,得到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4.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3个以上市厅级事业单位以及相当规模其它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市厅级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6.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已颁布实施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7.作为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采纳;或获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8.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管理领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开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提供认可依据)。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部委计划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3.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能力。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会计发展前沿动态,具备探索创新会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会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