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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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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部委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主持制定了由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2名)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2.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级以上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编制省级工法1项。

3.作为技术骨干(包括项目质量、工程、技术、监理、安全等主要业务负责人,下同)完成2个以上工程系列领域规划项目;或完成1个以上行业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得到运用。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个省级以上或2个以上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5.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6.作为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直厅局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获得新增利税3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或获市州新技术、新产品奖。

7.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8.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

9.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

10.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等次。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掌握工程系列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工业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工程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参与1个以上省级或2个区域性规划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 参与1个以上省级或2个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

1.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参与1个以上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定或修改,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或完成(前7名)省级市场监督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参与3个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核意见。

4.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5.参与1个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6.参与1个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备配置、调度、维护和保养工作。

7.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等次。

9.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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