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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0:51:0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 则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包括冶金有色、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广电技术、电子电器及煤炭生产等专业。

交通、建设、农口、水利、地勘测绘采矿土地、生态环境、快递、食药和高校教师工程等专业,按其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可单独组建评价组评价。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工程系列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

第四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它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对县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和艰苦单位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评价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做出贡献人才、做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按特殊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工程系列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工程系列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进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程系列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得过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撰写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总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安全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完成部委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主持(前5名)制定了由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2.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采纳;或获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工程技术改造、维护完善工程等3项,通过省级以上审查、鉴定、验收(以审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6.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部委计划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8.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9.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2.获市厅级表彰2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掌握工程系列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工业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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