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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3)

时间:2020-12-18 1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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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6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获发明专利1项;或获(前2名)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加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至少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或作为前3名技术人员参加过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3.参加完成的水利科研、专业规划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测等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4.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程、行业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任意2项,并被主管部门颁布采用;编写的环境评价、水保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任意2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5.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标书等被采用,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2项。

    6.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县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1项。

    7.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水利工程检测2项,通过验收或阶段性验收。

    8.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工作任意2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用。

    9.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任意2项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0.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灌区的年度用水管理计划的制定、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实施小型以上水库的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工作5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11.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14.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5.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十九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 1 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一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部2017年颁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标准规定水利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附件1)。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更高等别为准。

    第五十二条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主持、参与的项目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主持、参与的项目应有相应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改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水利厅印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条件》(甘人职〔200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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