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获市厅级表彰2次。
9.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专家签 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5-11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水利工程技术实践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重要技术问题,并能用于实践。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及以上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中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省、市直属单位及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除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以上职称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7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6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 名)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 项业绩。
4.其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业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不少于1项,或小型项目不少于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3.主持(前2名)编写的全省行业标准或技术标准等1项并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布实施;作为前2名编写人员,编写的环境评价、水保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采用,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以上;作为前2名编写人员,编制的标书被省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3项及以上。
5.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2项。
6.主持(前2名)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或批准实施。
7.作为项目经理或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8.主持(前2名)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工作2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用。
9.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0.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1.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12.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4.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
1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6.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水利工程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9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0-17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较熟练进行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中小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小型工程及以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
(二)参与中小型以上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小型工程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参与水利科研、技术推广、水利管理、抗旱防汛、河湖管理、农田水利、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站网运行及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中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要提供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