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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0:49:1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    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订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具体包括: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文、水土保持等有关基础理论、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咨询以及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文、水土保持等规划、勘测、工程设计、概算、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测量、设备安装、机电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抗旱防汛、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河湖管理、水文、水环境监测、水资源、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利信息化、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次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及经批准的省市属艰苦单位,下同)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及艰苦单位有效。鼓励基层或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条件标准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水利技术咨询、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独立开展本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的能力及成果。

    (四)全面、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负责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撰写人,在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1篇。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以上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条件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主持(前5名)制定了由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获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他。获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标准条件3项:

    1.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采纳;或获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2.主持(前2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大型项目水利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工程建设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等2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鉴定、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4.完成(前4名)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或列入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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