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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3)

时间:2020-12-18 1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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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8.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破格晋升需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或获科技奖励二等奖(第8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7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二等奖(第4、5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5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4、5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1名)1次,或二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下列1项并达到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表彰1次、或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前6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环境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4名)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等开发项目1项,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5.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次。

6.获得甘肃省专利奖1次。

7.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以上(前3名)2次,或三等奖(第1名)2次;或获县(区、市)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次。

2.完成(前6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或完成(前4名)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7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技术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5名)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等开发项目1项,并通过省主管业务部门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5.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或获得发明专利(前2名)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承担完成(前5名)部委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大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验收;或承担完成(前3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大专项工作2项,并通过验收。

7.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3篇以上。

8.独著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教材1部;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或不少于3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第五章 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1项。

2.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的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3.参与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技术咨询、统计年报、风险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报告1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参与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市厅级上述内容任意2项,并经市厅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4.参与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组织的验收鉴定。

5.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

6.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2年以上。

7.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8.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9.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专业调查报告一篇(年初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并有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破格晋升需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完成(前5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市厅级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7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完成(前5名)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环境标准、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

2.完成(前6名)省级计划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等开发项目1项,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3.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得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4.完成(前1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或完成(前4名)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2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5.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2篇。

6.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省级以上教材1部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打通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原则上可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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