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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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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晋升。破格晋升需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7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科技部下达的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二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达到1项并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4、5名)1次,或二等奖(第3、4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次。

2.完成(前6名)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且上述项目均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获得中国专利奖1项。

5.作为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等开发项目1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6.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前3名)2次。

2.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规程、规范2项。

3.完成(前2名)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重大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3项以上。

4.获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完成(前4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性或地区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或承担完成(前2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大专项工作3个,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组织的验收鉴定。

6.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独立(作者)国内核心期刊1篇,或主持完成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3篇。

7.独著或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或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公开出版或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在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助理工程师或本科生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临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临专业大专毕业,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工程师的人才须有县及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类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8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8名)生态环境部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1项。

.研发完成(前6名)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的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第1名)完成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进行成果登记。

.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1次。

.获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完成(前5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技术咨询、统计年报、风险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报告1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完成(前3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市厅级上述内容任意2项,并经市厅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完成(前5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性或地区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组织的验收鉴定。

.完成(前4名)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评估工作1项;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监测工作3项,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设计、施工、调试、运行、运营5项,评估工作15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合格。

.完成(前4名)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及以上。

10.完成(前4名)2项以上省级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或监测监控平台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评审,或完成(前4名)1项以上省级生态环境或3项以上(市)厅级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或信息系统技术规格书的编制,并被采纳和实施。

11.从事环境统计、环境统计直报、全省污染源普查、减排技术审核、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并编制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12.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2篇以上。

13.独著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4.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16.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

17.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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