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对应一至四级,副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能够主持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公开出版或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全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了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正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科技部下达的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完成人,研发且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已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等级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也可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
2.完成(前7名)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3.研发完成(前3名)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的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4.主持(第1名)完成市厅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1次。
6.完成(前3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统计年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报告1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完成(前3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性或地区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组织的验收鉴定。
8.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发明专利1项,并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13.获市厅级表彰2次。
14.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