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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0:41:4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则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具体包括:在交通运输行业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试验检测、工程咨询、工程招投标、交通附属工程、养护、工程机械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水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县以下(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基层和艰苦单位(不包括省市属国有企业)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六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条件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交通运输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存在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掌握本行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具备主持完成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过由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获得过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撰写了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本行业全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技术人才取得业绩突出。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排名)正式出版交通运输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作为完成人撰写1篇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正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的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完成(第6、7名)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下达并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2.完成(前2名)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3.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发明专利1项并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完成(前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2项;或完成(前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4项。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7.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

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9.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采纳;或获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12.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交通运输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经业内3名及以上在职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8-15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掌握交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大型交通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较大技术难题。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造价、机械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交通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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