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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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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1.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 次。

12.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三)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省计划的建设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专著、论文。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选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答辩:

(一)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省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需由两名本专业在职正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其他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需由两名本专业在职正工程师或任职满5年并具有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本专业在职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

(二)本人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本人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标准图集;或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

(三)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的本专业专利成果。

(四)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7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项:

1.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验收结题。

2.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

3.完成(前10名)由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7名)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5.获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8.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者主要设计人,承担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质量负责人,主持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或主持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中型以上重点工程的工程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

9.本人独立或作为撰稿人,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主编或作为撰稿人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或作为合作人,在1部著作中撰写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表本专业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2.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对于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熟悉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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