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比较扎实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够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大中型项目。是基层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或全区域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组织实施了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2项以上基层交通行业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等代替论文进行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需由2名本专业在职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基层工程师水平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对外交往能力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和市属艰苦单位正常晋升工程师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省属艰苦单位只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前4名)。
2.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新工艺等的开发或者推广,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3.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查规划、标准编制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4.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之一: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县域及以上);5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管理或监理;1个大型项目的试验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中型养护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5.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 2个二级重点货运场站、物流中心等规划建设;2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1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实验室整套设备安装调试;2个汽车运输企业方案设计;2个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和评估,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6.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大型或2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管理;3个大型或5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机械管理工作;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1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7.年度考核获3次;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或在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或在乡村工作满2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
8.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9.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2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1.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在城镇创办企业,吸收10人连续就业3年;或在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农民工工程队、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连续就业3年。
12.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区、市)相关部门表彰2次。
13.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任帮扶村书记、队长或帮扶队队员在帮扶工作考核中有2次。
14.获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5.解决交通行业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在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厅级及以上表彰、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的。
第二十九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二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三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更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三十七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项目等级以行业标准划分为准。公路工程项目等级参照《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见附件)。其中,重点交通项目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三级及以上旅游公路,一级客货运输场站(枢纽),及水运航道建设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