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大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具有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能够独立完成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
(三)具有参与本单位专业建设相关研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四)具有参与完成工程技术项目技术引进、研制、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五)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完成(定额内完成人,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1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2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列重大项目或2个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绘、可研、设计、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山矿床、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任务之一的全过程,或完成(定额内完成人)1个甲级或2个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个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6.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或完成(前3名)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的一个专业分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8.完成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帐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9.作为定额内完成人,累计完成2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土地信息(遥感)采集、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个新的含矿层位、或矿床类型、或成矿区带;或发现1种省内急缺矿种普查报告;或发现提交1处以上小型矿床;或发现提交1处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获发明专利1项,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1项。
12.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3.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等次。
15.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2项至少达到1项,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3-15项,每项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市、区)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九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工、技师、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原则上可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十一条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完成人排名认定,以通过评审鉴定验收时的材料中,完成人署名排序为据。
(二)矿床规模分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件执行。
(三)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分类:根据住建部《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的规定执行。
(四)探矿工程项目规模分类:总投资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1500万元为中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规模分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六)艰苦条件单位:按照《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规定,我省职称评审中的“艰苦单位”包括省市属矿山、井下、野外、森林等单位,人员对象是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艰苦条件单位的确定以省级、市州人社部门批复明确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2年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2〕9号)、《甘肃省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2〕12号),2007年制定的《甘肃省采矿专业和土地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人职〔2007〕24号)、《甘肃省采矿专业和土地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国土资发〔2007〕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