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
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9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自然资源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的通知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自然资源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2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本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是:正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对应一至四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地质勘查专业包括以下专业:
(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 专业;
(六)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
第七条 对基层和艰苦行业单位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审的职称在全省基层或艰苦条件范围有效,条件另行制定。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做出贡献人才、做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条件范围有效职称。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地质勘查、测绘工程、采矿、土地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测绘工程、采矿、土地工程领域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技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报告,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政策法规,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科研创新能力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发现鉴定出2种国内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种国内紧缺矿种普查报告;或发现提交1处大型矿床或2处中型矿床,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主持累计完成6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或地籍测绘、或土地信息(遥感)采集、或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主持完成1项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4.主持完成2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个大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天、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6.主持完成2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绘、可研、设计、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主持完成2个大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任务、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任务之一的全过程,或2个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8.主持完成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9.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并作为该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质实验、探工、测绘等辅助专业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2项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提交了本专业工作成果报告,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撰写人,撰写了1份以上本专业领域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采纳或获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
11.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