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组织的“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特级测评或“甘肃省市县级综合档案馆星级评定”测评或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或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10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9.在本单位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等次。
10.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5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微观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5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5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11.独立或作为完成人,正式出版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或参与正式出版的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 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或承担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本专业文献资料的编写。
12.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作为完成人,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15.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其研究成果确实解决档案及相关学科领域的重要难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的充分认可,经业内3名以上本专业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具备独立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档案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档案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市州级以上档案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大专以上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二)中专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需要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较高水平调研报告、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办法、高质量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陈展大纲等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
2.参与完成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其中1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参与制作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
2.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成为全省档案信息化专项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室建设等工作小组的成员(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3.参与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标史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的。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30课时以上;或在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中授课40课时以上(以培训组织方的邀请函及课程表或授课专家签字表为依据)。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考核测评验收评价成员库(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并参与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特级、省一级测评或“甘肃省市县级综合档案馆星级评定”测评或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档案安全评估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8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等次。
7.获市、州档案馆或各行业系统内表彰1次。
8.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3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微观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3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9.参与完成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卷(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
10.从事缩微、影视采编、照片拍摄、档案信息化、档案抢救修复(裱糊、仿真复制)、档案划控开放鉴定、档案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至少撰写1篇业务操作报告。
11.机关档案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人(次)以上,各类档案馆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0人(次)以上,至少撰写1篇查阅利用分析报告。
12.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13.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责任编辑3年以上。
14.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 名。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系列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六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 项发明专利(前2 名)授权的,可代替1 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职〔2013〕40号)《关于档案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档发〔200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