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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0:33:4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关于印发《甘肃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8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档案馆,兰州新区组织部、档案馆,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委办公厅档案馆(室)工作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档案局

                                                     2019年7月28日  

 

 

 

甘肃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则

 

    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档案系列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副高、中级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副研究馆员、馆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副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本系列研究馆员职称,委托档案局评审,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学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馆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区、市)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档案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副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开发档案资源、传播档案信息,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业绩较显著。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档案专业(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档案专业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档案专业(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单位档案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馆员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馆员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4名)1次或三等奖(第2、3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制定市州(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规章、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或参与制作(前3名)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

    2.作为档案信息化技术骨干,主持(前3名)制定市州(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

    3.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办、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部委办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的(需提供采纳单位的书面证明、依据)。

    4.作为主要参与(前3名)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相关材料为依据。

    5.在市州、省直档案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标史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

    7.作为本单位技术骨干,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50课时(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或培养了2名本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8.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评价测评验收成员库(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并参与省级档案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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