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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2)

时间:2020-12-18 1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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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中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工业生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际缴纳的税费或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等)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5名,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3.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4.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本人拥有企业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产值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累计1000万元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5. 主持(前2名)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经济研究政策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7.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8.作为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了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9.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前2名)为创创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甘肃省产品或甘肃省商标。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等次。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三十二条  非公组织或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标准,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申报经济师:

(一)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连续5年以上,企业无拖欠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300人以上就业)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

(二)所在企业达到以下相应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盈利企业):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具有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工程监理(或建筑设计、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2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累计10万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1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4.矿山企业(盈利企业):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近3年年均生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石灰石类矿山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开采量: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万吨以上;地热类矿山企业15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盈利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其它类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4%以上;或近3年年均缴税在2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中类)前5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市州级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职称,获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前3名)。

(四)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须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三十七条  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7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 )等文件规定执行。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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