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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1)

时间:2020-12-18 10:26:4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人社通〔2019321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经济系列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新增设正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4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经济师、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经济师对应一至四级,经济师对应五至七级,经济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经济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经济师和经济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经济师和助理经济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正经济师和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党员、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经济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行业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本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经济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经济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创造性经济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经济行业发展;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四)是全省经济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经济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完成或作为完成人撰写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累积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减亏10%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工业生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际缴纳的税费或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等)达到全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附年度财务报告)。

3.作为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4.主持(前2名)制定省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经济研究政策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省级以上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部委采纳的,或获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6.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7.作为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了列入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20万字以上)。

8.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创创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中国或商标,或2个以上甘肃省产品或甘肃省商标。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经济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和专业总结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经济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经济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创造性经济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经济行业发展;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经济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经济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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