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行业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港口电气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等;
(7)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含 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现场安装、监造、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技改、维修、调试、保养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区域(含市属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子分公司)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方案、标准、防风抗台、节能、风险评价报告等,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区域间、区域内、港域内装卸运输系统电气设施的协同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查处工作;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以来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的;
4.任现职以来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港口工程”,是指港口行业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规划、研发、设计、制造、建造、运行、维护等的总称。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各专业涉及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包括:
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程水文、港口工程、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河流动力学、航道工程、海岸工程、海岸动力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建筑材料、流体力学、气象学、水力学、水文学、水文预报、水文测验、水工建筑物、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泵及水泵站、自然地理学、机械制图、机械CAD、计算机应用、机械制造基础、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液压与液力传动、内燃机构造、港口输送机械与集装箱机械、电机学、变频技术、电工工艺、PLC技术应用、港口电气设备、工程图学、现代物流学、运筹学、物流系统工程、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装备、物流设施规划与设计、物流系统建模与仿真、物流自动化系统设计与应用、物流信息系统、控制工程基础、机电传动与控制、液压及气压传动、交通运输工程概论、智能交通系统、物流决策基础、物联网技术、仓储技术与设备、港口平面布局及装卸工艺、起重运输机械、设备综合管理、TCP/IP和网络软件编程、数据库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重要程度以立项单位的行政级别来划分;工程和港口设备设施大、中、小型区分,按量化赋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港口设施:包括航道、水工建筑物、堆场、仓储及附属配套设施(含港区生产辅助建筑、港区道路、港内铁路和港区供电)等。
(二)港口设备:包括各类包装体、散装固体、散装液体及液化气体的装卸搬运输送机械、辅助机械(含拖轮、引航船、铁路机车)等机械等 。
(三)港口航道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及海岸所涉及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的总称。包括:从事海港码头、内河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储等建设工程的科研、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
(四)港口机械工程:是指港口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用的各类机械、装置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的总称。包括起重机械(集装箱岸边起重机、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门座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等)、搬运机械(正面吊、堆高机、跨运车、LNG集装箱牵引车、叉车、推耙机等)、输送机械、各类装卸专用机械及各类辅助配套设备和装置(港口作业拖轮、引航船、供水船、供油船、液体化工油品储运装置等)等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技术改造、标准化、技术(培训)服务等。
(五)港口电气工程:是指港口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用的各类设施设备的供配电、电气控制、电力传动、通讯等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技术改造、标准化、技术(培训)服务等。
(六)设计规划:从事港口生产所需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港口航道规划、勘测、港口建设项目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七)制造建设:从事港口工程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工艺设计、质量控制、标准建设、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运行技改:从事港口工程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运营、技术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改造、技术支持、标准(规范)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大、中、小工程项目(含设备、设施)”分别是指省级及以上、市厅级(含省属集团企业本级)、县区级(含市属企业、省属集团企业一级子分公司)及以下立项的工程项目或与之对应的量化赋分标准界定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投资概算对应的项目级别为准。
(十)“获奖者”是指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十一)“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二)“主要完成者”、“主要参加者”、“主要技术骨干”和“主要编写者”是指对应项目、课题排名2—3位者、设计专题负责人或制造、施工、运行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十三)“主要参与者”、“技术骨干”、“参加者”和“编写者”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项目人员排名在4—6位者。
(十四)“参与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项目人员排名在第7名以后者。
(十五)“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属集团企业)、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区)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属集团企业),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十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铅印、油印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八)“有指导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十九)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十)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海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11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