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
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港口行业实际,就我省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港口工程专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龙头企业评价为主体、港口工程专业标准为核心、定性评估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港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港口工程专业技术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省海港集团内从事港口工程专业领域的设计规划、制造建造(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建造、监理)、运行技改(包括维护、检测、技改、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机电工程专业中,将港口机电工程专业分离出来;在交通工程中将港口航道工程分离出来;并将港口机电工程和港口航道工程合并设置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授权省海港集团建立省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省海港集团内在岗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港口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申报。港口工程专业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省海港集团组织(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和省海港委指导下,省海港集团要遵循港口工程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对港口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起引领作用的工程师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港口工程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采用面试答辩、计算机操作、业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海港委指导下,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省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海港集团门户网站上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省港口工程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港口工程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来自省海港集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若干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海港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海港集团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省海港集团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海港委、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高评委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海港集团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港口工程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由省海港集团公布,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海港委备案。
(四)其他要求
1.省海港口工程高评委办公室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港口工程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港口工程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要加强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队伍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任和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情况、岗位安全记录、专业工作成果、行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并作为岗位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3.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省海港集团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海港集团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海港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海港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港口工程工程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
浙江省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港口工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港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04〕75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港口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港口工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港口工程按专业分为:港口航道、港口机械、港口电气,一人兼具多个专业时,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评审。
港口工程每一专业又划分为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工作性质岗位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类工作性质进行申报。
港口工程每一个专业建立相应的量化赋分标准,在标准中充分考虑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工作性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并根据港口工程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量化赋分标准。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港口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规定的担任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分值)。
(三)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递交省港口工程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1.在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的前6名完成人,省(部)级科技成果、学(协)会奖一等奖及以上的前6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学(协)会奖二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2.已公布实施的及以上港口工程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完成人,已公布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港口行业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前3名完成人。
第六条 其他要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从事港口工程设计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码头、航道规划、港口航道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