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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1)

时间:2020-12-17 16:23:4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成都市、绵阳市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申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不含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2.申报评审中医药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3.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及以下学历,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4.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及以下学历,受聘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专业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副高和基层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正高和基层中医药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主任中医(药、护)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出师证书者,可提前1年申报(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需考核结果为)。

8.援外医疗队员援外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参加援藏、援彝、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驻点工作等连续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年帮扶期满,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2年直接晋升高一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三)申报中医药专业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中医药专业副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民族医药专业除外)。

(四)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

1.进修学习。

按照《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5〕12号),省、市(州)二级及以下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申报人员,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本专业(相近专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海内外引进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服务期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4)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的;

5)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且累计参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

6)中药企业申报人员。

2.对口支援。

1)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相关规定,申报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驻点工作1年;申报中医药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对口支援1年,驻点工作可根据实际弹性安排,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周,累计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12周;

2)按照《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相关规定,申报中医药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累计驻点工作1年,其中每季度连续驻点1个月,每年不少于6次,持续2年;申报中医药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累计驻点工作3个月,可每月或每季度间隔前往帮扶单位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持续2-3年;

3)未纳入川卫发〔2017〕172号、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管理的人员,可在本人工作单位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前提下,参照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服务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并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支援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4)2017年已到岗对口支援人员。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支援任务,符合原相关职称晋升条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要求: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急救调度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中药企业工作的;

③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④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⑤海内外引进人才;

⑥援外、援藏、援彝等1年及以上的;

⑦在三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

⑧执行省中医药对外合作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六)论文和科研。

1.省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正资格人员须为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低于4篇;申报副资格人员须为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低于3篇

2.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正资格人员须为作者发表论文不低于3篇。申报副资格人员须发表论文不低于3篇(其中,2篇为作者、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

3.省、市(州)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正资格人员须公开发表论文不低于2篇(其中1篇为作者)。申报副资格人员须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且为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少数民族县、艰苦边远地区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藏)医药人员,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资格人员须为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资格人员须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5.申报基层正资格人员,须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申报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师,不必须要论文。

6.中药企业的申报正资格人员须发表论文不低于2篇(其中1篇为作者)。申报副资格人员须为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低于1篇

7.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将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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