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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时间:2020-12-17 15:59:52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辽宁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章 总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进快递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快递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暂设置副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

快递工程设置快递设备工程、快递网路工程和快递信息工程等三个专业。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快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快递行业中,从事设备工程、网路工程、信息工程等快递工程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技术负责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已取得非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从事快递工程专业工作,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快递工程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诚信、服务、规范、共享”的行业价值观,能服务和促进快递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了解快递行业,熟悉快递工程基本业务,掌握快递工程技术相关知识理论,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满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满2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见习期满。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满2年,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有中专学历满4年,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熟悉相关业务理论知识并具备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能力,经考察合格,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及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技术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具备坚实的快递工程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相关重要问题的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能力条件

1.快递设备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快递各类通用设施设备,精通快递专用设施设备原理和制造,具备主持编写设备发展规划和较重大设备设施研发建设方案的能力;具备主持完成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专用设备开发或推广运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的能力。

2.快递网路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快递服务网点、处理中心、区域和全国陆运及航空集散中心运行,精通快递网路建设、组织、优化等工作,精通快递网路管理和控制要求;具备主持完成重大网路规划和建设,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的能力,能采取有效技术,消除重大缺陷,提高网路运行可靠性,保证优质、安全、经济。

3.快递信息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主要快递信息系统功能和运行,精通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相关知识和理论,精通快递末端服务、分拨处理、指挥调度等环节的信息系统研发建设、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要求和规范;具备主持完成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重要快递信息系统研发、建设、调试、维护及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的能力。

从事快递设备工程、网路工程、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课题研究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能力有解决技术生产建设、管理和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3.具有独立承担重要技术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

4.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具有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撰写专业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

5.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能力,并具有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6.组织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经省内同行业专家证明对本系统、本行业有明显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三)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如设计、工程等专项奖,下同)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副省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创效益500万以上)。

5.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或项目验收合格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技、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8.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引进、消化、吸收、生产项目的安装、调试、生产技术维护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实效。

9.提出1项以上技术创新建议被市(厅)级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以上被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经采用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有1项以上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利税证明)或社会效益。

10.解决生产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保证安全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获得省部级单位(包括省级企业)颁发的二等奖1项的。

11.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

12.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2.独立撰写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

3.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十三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技术理论要求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2.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外的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二)能力条件

 1.快递设备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快递各类通用设施设备,掌握快递专用设施设备原理和制造,熟悉快递主要专用设备的开发程序、设计规程、制造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具有独立承担一般性设施、设备研制或课题的科研、设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快递网路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快递服务网点、处理中心、区域和全国陆运及航空集散中心运行,掌握快递网路建设、组织、优化等工作,熟悉快递网路管理和控制要求;具有独立完成一般网路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案或项目的科研、设计或建设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从事快递信息工程技术人员:熟悉主要快递信息系统功能和运行,掌握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相关知识和理论,熟悉快递末端服务、分拨处理、指挥调度等环节的信息系统研发建设、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要求和规范;具有独立完成一般快递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案或项目的科研、设计或建设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以上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完成区域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评审、交付使用或验收。

3.完成市(厅)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4.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完成的项目获得科技进步(成果)奖,或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6.提出科技创新建议,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7.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改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8.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工作。

(四)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参与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关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4.作为参加者,出版过1本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

5.作为执笔者,参加过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1.助理工程师。基本掌握快递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2.技术员。初步掌握快递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技术管理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著作条件

1.助理工程师。在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2.技术员。可撰写专项技术工作报告、总结或项目可行性方案等。

 

 

第六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虽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该条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工程师:

1. 获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副省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均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创效益1000万以上)。

1千人以上快递企业担任技术副总监以上职务5年以上,且对企业技术管理和研发创新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

6.满足晋升工程师第十二条(三)业绩条件的5至12项中的2项以上的。

第十六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副省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满足晋升工程师第十二条(三)业绩条件的其他项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指从事研究、设计快递生产作业所需设备;规划、设计、优化网点布局、路由方案及集散中心数量,监控网点运行情况;进行包机、散航资源利用与时效优化,规划、管理运力资源;进行退网分析、退后管理支援;规划、设计快递作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快递网路信息;编制、应用设备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  中直驻辽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快递工程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在艰苦边远岗位或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并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以及具有援藏、援疆、扶贫工作经历的,可用1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含工程方案、规程措施、工作总结等,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签字评价,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下同)代替1篇论文。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本标准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该学历之日起,任满本标准所规定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在快递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相关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影响期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 “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或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二)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别奖。

(三)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四)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作出特殊说明的除外)。

(五)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以考代评获得的职称证书参照执行。

(六)、省、市重点工程是经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

(七)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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