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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 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4)

时间:2020-12-17 15: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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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主持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关键性的实验技术难题,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独立编写并出版了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书,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

3.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

4.主持起草或制(修)订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或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和推广;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其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年内共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助理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三区论文1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社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4.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中央领导或省领导批示1项。

第五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予以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除出评委库,终身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五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参评中级职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参评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加分指标各加3分,近5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博士毕业申报副高为近2年)加3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如论文涉及、军事、技术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发表的,在其提供涉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不做论文公开发表要求,但需提供技术研究或成果应用转化水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近或相符。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业绩条件中,科技服务型人才还可适用SSCI、CSSCI核心库收录来源期刊论文。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以收录证明为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参与“农村科技特派员” “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条 对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急需紧缺和、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青年博士后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民营企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学历、资历、年龄等申报条件,可按《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职改办〔2017〕2号、湘职改办〔201827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2.学历学位: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第二主持人。

5.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6.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科研项目:指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发项目、原973863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科研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直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8.科技奖励:指经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社会科技奖励: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等。

9.成果业绩证明: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验收合同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合同书、委托协议、立项书、结题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所涉及的报告采纳需提供采纳证明(含领导批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研究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10.学术论文:论文是指在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关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国外期刊SCI论文分区以中科院JCR分区及收录证明为准;作者包含共同作者,通讯作者不包含共同通讯作者。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1.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2.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

13.、行业、地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14.主要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

15.重大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的人员。

16.中级以上技术经纪(经理)人:指经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认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获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中级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结业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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