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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 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1)

时间:2020-12-17 15:29:3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

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机构实验)的聘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参照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副、正四个层次。初级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中级分为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副分为副研究员、实验师;正分为研究员、正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科技创新事业和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称职)以上;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合格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正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实验师)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五)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申报实验系列职称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可申报正实验师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实验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中专(高中)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实验师职称。

(六)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章 评价标准条件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行科学分类评价。基础研究型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才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技术转移服务、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第七条 研究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副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担任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或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3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

3.获得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4.作为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

(二)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企业研发项目3项(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或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3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或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并以作者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3.作为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良种选育、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研成果催生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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