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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2)

时间:2020-12-17 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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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2.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任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独立或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2)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

4)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馆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直接负责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参加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完成讲解工作6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社会教育活动;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保护或修复20件以上或复制1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3个及以上,且通过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及以上,且通过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及以上,且通过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3万字以上;

3)获省辖市(厅)级奖1项以上。

(四)助理馆员

1.能参与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编撰等有关工作;

2.能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五)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文物博物专业某些环节的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独立或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2.独自撰(译)写1部(20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20万字以上)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的前二名获奖者;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独立或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2.独自撰(译)写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以上专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3.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获奖者;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2篇以上,或合写4篇以上(属、第二作者)文物博物专业具有一定价值的论文;

2.获得省(部)级(含同级学会或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或本层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第十三条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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