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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时间:2020-12-17 15:04:1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湖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职务名称为正统计师、统计师,中级职务名称为统计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中、初级的任职资格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正统计师、统计师的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一的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统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且被聘任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统计师

申报统计师评审,必须通过统计师资格考试。参加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且学历为博士者,考试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后被聘任统计师职务满2年。

2.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考试取得统计师职称或相关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后被聘任统计师职务满5年。

3.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考试取得统计师职称或相关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后被聘任统计师职务满5年。

4.具备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基层或者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考试取得统计师职称,被聘任统计师职务满10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申报正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

申报人员在统计师岗位工作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量化评价时,各要素权重分配为:专业工作经历占20%,工作业绩占40%,研究成果占40%):

1.专业工作经历(占比20%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或组织统计普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等项目;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地市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或者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项目;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3)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2.工作业绩(占比40%

1)主持完成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或者获得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2)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3)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研究成果(须经两位以上正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占比40%

1)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统计专业的发展。

2)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3)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二)申报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

统计师资格评审执行统一标准。

申报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符合下列123项中的各1项标准(量化评价时,各要素权重分配为:专业工作经历占30%,工作业绩占50%,研究成果占20%)。

1.专业工作经历(占比30%

1)主持较大型统计调查设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统计调查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实施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3)组织统计资料编辑工作。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并且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4)组织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

2.工作业绩(占比50%

1)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1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地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2)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3)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1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4)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入数据挖掘的能力,独立解决统计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研究成果(须经两位以上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占比20%

1)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对统计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或者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6篇,对统计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

4)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至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学历相关专业是指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等,相关职称指经济、会计、审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推荐单位不得推荐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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